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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未知时间:2019-08-23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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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日,甘肃省省长唐仁健签发了省政府137号令《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1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等管理负主体责任。明确了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闭库或者未按照期限完成尾矿库隐患治理危害公共安全的,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失信企业名单。

《办法》还根据国家新的有关规定及当前尾矿库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作了一些更加明确的规定。尾矿库须建设完备且能满足尾矿库正常运行需求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并建设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期限完成新、改、扩建尾矿库建设。对延期一年后仍然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撤销原设计审查批复。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并长期保存。进一步强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防汛责任制,落实汛期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巡查巡检和值班值守,保障汛期等特殊时段的尾矿库安全。当尾矿库回水质量与坝体安全对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优先保证坝体安全。明确建立污染因子、特征污染物等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强调在用尾矿库必须在坝体、库尾、排水构筑物的进出水口等部位安装高清数字视频监控系统。

《办法》明晰了各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铁矿、有色矿等矿山选厂和尾矿库建设相关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尾矿综合利用配套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黄金采选矿项目的核准,推广绿色制造、综合利用、信息化管理等先进适用技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尾矿库综合利用配套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强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以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审核和批准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取水许可申请,监督检查取水行为等;建设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尾矿库库区下游建设规划及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清理库区下游控制区非法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林业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以及尾矿库闭库后植被恢复的验收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同时《办法》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非法、违法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关闭处理决定的,该应当通知公安部门停止提供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办法》还结合全省尾矿库现状,对长期弃用、停用尾矿库,限期整改后达不到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提出了强制闭库要求。规定闭库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于三十日内发布闭库公告。明确尾矿库闭库后,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或者植被恢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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